博士班修課規定

*110學年度研究所新生手冊下載

1. 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2.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必須修滿十八學分(不含畢業論文);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二年,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不含畢業論文)。其必修課程如下:

(1) 由指導教授協助學生共同規劃一門適切之非指導教授開設之獨立研究。(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2) 專題討論至少應修二學年(2學期0學分,2學期1學分)共二學分。

3. 博士班專題討論報告規定:

l 博班學生在學生生涯中必須報告2次,且須安排在修「有學分」專題討論的學期。

l 除上述2次報告外,若博班生仍有意願報告,可安排在週四演講時段。

l 博班生每年仍須向考核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展,完成年度考核相關規定。

l 博班口試可盡量安排在週二專題討論。由所有老師評分,並提出意見書供學生改進依據。

l 若遇特殊情況,如專題討論報告與畢業口試(或預備口試)合併時,得向學術委員會申請。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得將專題討論報告延後一學期,但每名博士班學生以一次為限。

4. 博士班畢業學分抵修規定:

l 博士班抵修以M、D字頭且5年內(不含義務兵役役期或懷孕)修過且未申請過抵修之大氣相關課程,且該成績需超過A- 或80分,特殊情況經指導教授與學術委員會核准者除外。

l 抵修學分不超過1/2畢業學分

l 專題討論及獨立研究相關課程不得作為申請抵修科目

l 請學生正面表列填寫該課程是否已抵修,經學術委員會認定

5. 博士論文(12學分)於博士學位論文考試之學期修習之。相關寫作資訊亦可參考台大寫作教學中心(http://www.awec.ntu.edu.tw/

6. 博士生指導教授須以本系專任教師指導。

7. 自107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成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原則。詳細內容請見「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課程修課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