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修課規定
1. 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為128學分,其中包括部訂共同必修12學分,通識課程18學分,系訂必修科目74學分,選修科目24學分(包括選修科目中6學分限選本系課程,但修讀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不須修習。其餘選修科目不限在理、工學院修習)。通識科目超修部份(大於18學分),得計於畢業學分中。超修之共同必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但以不超過4學分為限。
2. 本系必修科目擋修辦法
修課年級 | 本系必修科目 | 先修科目 |
大二 | 應用數學一 | 微積分甲下 |
大二 | 流體力學 | 應用數學一 |
大二 | 大氣輻射學 | 普通物理學甲下 |
大二 | 雲物理學 | 大氣熱力學 |
大二 | 大氣化學概論 | 普通化學甲下 |
大三 | 天氣學一 | 大氣熱力學 |
大三 | 大氣動力學一 | 應用數學二、流體力學 |
大三 | 大氣動力學二 | 大氣動力學一 |
大三 | 天氣學二 | 天氣學一 |
大三 | 天氣學實習二 | 天氣學實習一 |
大四 | 氣候學 | 大氣輻射學 |
附註:
A. 先修科目必須及格,始得修習本系之必修科目。
B. 如欲跳修必修課程,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平均成績須達全班成績前百分之二十,經學術委員會同意。或(2)經授課教師同意。
C. 應用數學一二、天氣學一二、天氣學實習一二、大氣動力學一二等科目,一皆擋修二。
D. 未選修天氣學者,不得選修天氣學實習。
3. 各年級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一、二、三年級16-25學分,四年級 9-25學分。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經導師與系主任核可得於次學期加選一至二科目。
4. 其餘未列規定同本校教務章程。
5. 自八十六學年第二學期開始,理學院為獎勵學風,設有畢業生”院長獎”,本系大學部院長獎之給獎係於當年度畢業學生中,修習本系『核心課程』總成績在前10﹪以內者,評選為本系院長獎獲選學生。其中『核心課程』為:本系所開設之本系必修課程加上本系必選課程。另針對提前畢業之學生,仍保留其參與評定之資格。